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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制”如何正確翻譯


  
近日,中央政法委為了向世界介紹我國法治建設的發展進步,擴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話語權,同時回應西方對我國法治狀況的誤解、質疑和歪曲,組織編寫了一套中英文對照的“中國法治建設”叢書。因為筆者正在美國的法學院用英文為外國法律博士研究生講授“中國法律與社會”,我認為這一主動開展對外法治交流的舉措是非常必要、非常及時的。
但是,法律是通過語言概念表達的,任何法律制度都是以表達符號為載體,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沒有語言表達符號,就沒有具體的制度內容。世界各國在長期的歷史文化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不同的語言表達符號體系:其中歐美國家以表音的羅馬字作為表達符號;而東亞等國家卻是以表意的漢字作為表達符號。一定的表達符號往往是特定法律文化傳統的產物和表征,法律交流往往意廣泰隆測試治具味著表達符號的轉換和交流,但是,法律符號的轉換往往包含著很多歷史傳統積淀的文化元素的轉化。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長期的制度發展過程中,中國的法律用語表達既反映了中國固有法的歷史,在近代以來,也深刻地受到了外來法律文化的影響——而這種影響也是通過制度用語的攝入和創設形成的。準確理解和把握法律制度發展的歷史文化背景,對于正確進行翻譯轉換往往是非常關鍵的。
例如,長期以來,我國的官方機構和學術機構大都將“人民陪審員制度”翻譯成“People’s Jury System”——因為我們一般將英美國家的“Jury”制度翻譯成“陪審”或者“陪審團”。這樣的翻譯乍一看似乎沒有什么問題,特別是對于我們使用中文的讀者來說,更是如此。但是,將這一用語翻譯成英文,目的就是為使用英文讀者群閱讀的,這樣的翻譯對這一類讀者來說卻并非準確反映了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原意。筆者的一位美國朋友有一次興致勃勃地找到我,問“中國要實行‘陪審’制度了(JURY)嗎”?原來他看到一個介紹中國的“People’s Jury System”的材料,并理所當然地將其等同于美國式的由隨機選取的普通民眾組成陪審團決定案件事實、職業法官決定法律適用的“陪審制”(JURY)了。
殊不知,作為民眾參與司法的形式,中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與此君理解的陪審制多有不同:中國的人民陪審員是實行任命制、任期制度;人民陪審員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與法官具有同樣的權利,共同決定案件事實和法律。如果對照一下世界各國民眾參與司法的類型的話,我們的人民陪審制更多類似大陸法系國家的“Assessor”制度,而這一用語在中文中,很多時候被翻譯為“參審制”。如果我們將人民陪審員制度翻譯為“People’s Assessor System”的話,可能外國讀者就更容易理解了。類似對中國法的翻譯表達問題,可以說在閱讀英文材料時還可以發現很多。這種狀況嚴重影響了使用英文——而這恰恰是世界上普遍使用的國際語言——為母語的讀者,對中國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準確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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