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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啞語老師做翻譯


  
3名聾啞人結伙在公交車上扒竊盜得110元被當場抓獲。23日,濟寧市任城區法院審理此案,為了保證被告的訴訟權利,法院指定了律師為聾啞人提供辯護,并邀請啞語老師為被告翻譯。在啞語老師的幫助下,庭審順利進行。
庭審現場手語來溝通
23日上午9時30分,隨著一陣“哐當哐當”腳鐐聲,3名聾啞犯罪嫌疑人被帶到了法庭。一聲清脆的法槌響后,審判長孔祥英宣布開庭。審判長首先詢問了3名被告人是否收到了起訴書副本,啞語老師通過手勢告之,3人通過手勢回復已經收到起訴書。隨后,審判長告之3名被告庭審相關事宜,啞語老師用手語翻譯,3名被告依次回復。隨即進入法庭調查。
濟寧市任城區檢察院的檢察員作為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在起訴書中,公訴人稱,2011年5月21日上午10時許,尤某、洪某和俞某3人乘上了濟寧公交4路車,并扒竊了乘客張某的現金110元。盜竊得手準備撤離時,反扒隊民警將三人當場抓獲。上述事實有3名被告的供述和辯解,以及被盜者張某的陳述和證人證言,抓獲經過和辦案說明等書證。在啞語老師的翻譯下,公訴人和辯護人對3名被告進行了發問。在沒有新的證據和證人出現的情況下,法庭調查宣告結束。
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成焦點
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后,公訴人宣讀了公訴詞。公訴人說,聾啞人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理應得到社會的同情和支持,3人中也有人接受過教育,并有過正式工作,本可以通過自己的勞動自食其力,但是3名被告人卻走上了盜竊的歧途。3名被告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應按盜竊罪追究3人刑事責任,因被告系又聾又啞的人,按照《刑法》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自我辯護階段,3名聾啞被告人用手語表示認罪。被告的辯護律師認為,被告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盜竊數額較小,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較小。按照法律規定,聾啞人可以減輕處罰,所以請法庭綜合考慮能夠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被告尤某在最后陳述時,通過手勢表示,他對不起社會,并請求原諒。之后審判長宣布休庭。
盜竊罪成立,數額小免刑
5分鐘后,審判長重新開庭并宣布判決結果,尤某、洪某、俞某等3人實施扒竊的行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所以3人犯盜竊罪成立。但3名被告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而且盜竊數額較小,犯罪情節輕微,并系聾啞人,所以按照《刑法》的相關條款,免于3人的刑事處罰。宣判后,3名被告均表示服從判決,不再上訴。
本案的審判長,濟寧任城區法院刑庭副庭長孔祥英表示,作出該判決主要基于3個考慮,首先3被告盜竊了110元錢,盡管不多,但是按照《刑法修正案(八)》駿森面膜oem中對“扒竊入刑”的規定,只要出現扒竊行為,不管數額多少就構成犯罪;其次,為了保護聾啞人的合法權益,法院請了辯護律師,并邀請啞語老師保證被告的合法權利;最后,按照《刑法》第19條的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加上3名被告自愿認罪,且盜竊數額較小,因此作出了盜竊罪成立,但免于刑事處罰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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